这是一篇有关习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的新闻报道,文中引用了习主席在会议中的一段重要讲话: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这种政治现实,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对工人阶级不利的。那时,捕鱼摸虾也是资本主义尾巴。
第1个须知:他们以为马克思主义是为广大劳苦大众谋利益的思想理论,是得到广大劳动者支持拥护的主义理论。比如,有的人否认《资本论》主张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核心观点,说马克思也主张科学技术、知识和机器生产创造价值。十几年前,中央组织有关学术机构对人民代表职业化问题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代表职业化要增加国家财政支出,而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节约型的政治体制表现之一。最近,一位大家在著文中说,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是总结了人类500年来社会主义思想的结晶。年长者郭道晖、江平、钱理群、茅于轼等人,都是古稀、耄耋老者自不必说,以童之伟、贺卫方等人来说,已是中老年学者未必愿意进入官场搞行政,他们做学术是强项,参与竞选未必有优势。
劝告他们姓社姓资的问题不争论,并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等。他们形成了中共党内的一种传统势力,这股马克思主义的势力非常强大,即便邓小平在当年也是退让他们三分。由上可知,两大场域或各有侧重,即上层关注日本宪法,下层关心本国宪法。
反过来看,中国的宪法多好。面对安倍率领的一群不愿做美国人家禽的虎狼之师,一根筋的美国人浑然不知其危害之深远,但中国人察觉了,中国人当然在此敏感时刻要关心美国人为日本人制定的宪法应将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资质能力的其他环保组织都列入诉讼主体。2.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环保部,同理,各省级联合会的主管部门也将是环保厅(局)。
其会员中不乏排放、污染大户,如担任该会副主任委员的某造纸企业近几年就有三次因排污被处罚的报道。3.目前,省级环保联合会并未正式成立,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称仅拥有环境志愿律师队伍82人和24家志愿律师事务所。
相信环境保护法的本次修订应能大大推动这种趋势,而不是相反。2.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也应有权提起相关的环保公益诉讼,如环保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就海洋污染)、国土资源部门(就国土污染)、食品检验部门(就食品污染)等。197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除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第一次规定了公民诉讼,该法第304条a款规定:任何人可代表自己提起一项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起诉任何人,指控其违反了或正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排放标准及限制或环境保护局局长及各州所颁布的有关上述标准及限制的命令。3.应充分发挥公民在环保公益诉讼上的作用,把公民的推动力和行政机关、环保组织的法定地位相结合。
我国环境遭受急剧破坏的严峻现实也要求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尽己所能以法律手段保护环境。作者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来源:《南方周末》2013-07-26 进入专题: 环保公益诉讼 。我国地域广阔,环境污染态势严重,环境公益诉讼的跨度、取证等难度都较之普通案件大,区区几十名律师一定无法应付,独享诉权极可能严重耽误环境公益诉讼。以上弊端由联合会本身性质决定,不管在执行中如何公开、透明、公正,都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条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充分发挥广大公民的推动作用。
如规定一定数量以上的公民联合向有关机关或组织申请环境公益诉讼,该机关或组织必须收案并着手调查,并应在法定期限内给申请者一份初步调查报告、就是否提出诉讼给予答复等,逾期未调查、答复的,上述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会员企业牵涉污染环境案件,联合会与会员之间的关联关系将直接影响社会对于这些案件是否能得到起诉、起诉力度是否得到保证的合理怀疑,严重影响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公信力。
因此,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机关和有关组织。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性质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起诉、判决、执行等经常会陷入多难的境地,把这类案件的唯一诉权授予联合会,某种程度上是用众多政要的声誉为环保公益案件背书,稍有不慎就将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其不可能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合法注册、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具备公益诉讼能力的其他环保组织也应包括在内,但可以由国家环保部根据其能力和规模予以核定,同时对于涉及利益相关和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分为两种:执行之诉和公共妨害之诉。该法第4条第3款规定了民间环保社团对于环境的损害有权利向普通法官提起本应当由市或者省政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赔偿所得归属被代替的机关(市政府或省政府)。
或者起诉环保局长,指控其不能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不属于环保局局长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1999年8月3日,意大利第265号法律第一次赋予了民间环保社团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
这样,既避免了独享诉权,也保证了范围可控。各国经验我尝试就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部分立法及实务略举几例。
美国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发源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次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红十字会的教训应被吸取。
4.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官方网站介绍,其组织机构中副部级以上干部以百人计,副国级领导就有四位。我的建议是:1.联合会可以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但不应独此一家。总之,由于环境公益案件的特点,如果不对诉讼主体加以适当限制可能引起诉讼爆炸,但是,过分限制诉权,特别是让某一组织独享诉权,就是某种程度的鼓励侵权。而环境公益诉讼很多情形下可能涉及环保主管部门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联合会与环保主管部门的从属关系本身将影响此类案件的起诉效果和社会公信力。
公共妨害之诉则是根据普通法提起,检察机关充当社会受托人的角色保护环境利益,罚金的数量通常由陪审员或在没有陪审员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其初衷,是为了衔接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环境部也可以通过发布命令的形式将其他的民间环保社团加入到能够提起赔偿诉讼资格的名单中来。我认为:把环境公益诉讼权授予一家,客观上存在诸多不妥。
有联合会人士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中明确消协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来论证联合会独家受权的合理性,先不论消协独家受权是否合理,但就消协性质而言,与联合会就迥然不同,上述弊端(特别是诟病最大的1、2点)对消协基本不存在,不可同日而语。但并非所有的民间环保社团都具有诉讼资格,只有那些在意大利环境部获得注册的全国性的民间环保社团或者至少代表五个大区的民间环保社团才具备。
环境公益案件诉讼主体的建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已被排除在外。此类公民诉讼(citizen suit)在性质上即为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之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成文法提起的,这些成文法中通常会指明罚金的大约数额我的建议是:1.联合会可以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但不应独此一家。
公共妨害之诉则是根据普通法提起,检察机关充当社会受托人的角色保护环境利益,罚金的数量通常由陪审员或在没有陪审员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因此,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机关和有关组织。
我国环境遭受急剧破坏的严峻现实也要求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尽己所能以法律手段保护环境。执行之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成文法提起的,这些成文法中通常会指明罚金的大约数额。
该法第4条第3款规定了民间环保社团对于环境的损害有权利向普通法官提起本应当由市或者省政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赔偿所得归属被代替的机关(市政府或省政府)。相信环境保护法的本次修订应能大大推动这种趋势,而不是相反。